CQ9电子·(中国区)最新官方网站

CQ9首頁, CQ9页面, cq9下载网站

CQ9首頁, CQ9页面, cq9下载网站

新闻中心

十五位P2P高管谈《指导意见》

来源:网贷之家综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9 点击数: 【字体: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P2P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具有重大意义,对行业敲响了警钟,各部委细则出台后,行业面临大洗牌。现根据各大媒体报道,为大家整合了P2P网贷行业高管们发表的最新解读。

1、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银行存管相应规定会促使更多“相对保守”银行机构向P2P企业抛出橄榄枝。

关于《指导意见》,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认为,银行存管相应规定会促使更多“相对保守”银行机构向P2P企业抛出橄榄枝。但银行和P2P企业的合作还不得不面对潜在风险的权责划分和投资者教育问题。

但从银行角度而言,还需要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制定一些更为细化标准和规则来规范与合作P2P平台的运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在介入P2P资金清算和存管环节后,从法律的责任和义务范围,银行只对投资人资金清算和存管环节的技术操作风险承担责任,而不会去承担P2P平台的运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因为P2P平台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所导致的投资人资金损失,是不应由银行进行负责的。但就当下国情,广大P2P投资人对于其中的理解还尚达不到完全客观,因此投资者教育也亟待解决。

2、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企业或可成为出借人;需银行资金托管

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这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

第二个,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二条中,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三条中,对于资金的监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3、红岭创投总经理周世平:总体思路没变,预留了发展空间

cq9下载网站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思路没变,预留发展空间,有了方向就好,今后会适时调整,毕竟是指导意见。

4、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甘露

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表示,周末迎来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算是行业迎来的甘露。《指导意见》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勾勒了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级别的支持与鼓励。从实务方面,对于当前逐渐成型的几类创新模式如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提出了务实的指导,体现了监管对于行业调研做足了功课。并且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角度明确了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

5、拍拍贷CEO张俊:监管细则出台或致使行业出现倒闭潮流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如果银监会监管细则的出台,一定会出现行业的倒闭潮流,因为传言银监会的监管细则是很严厉的。

6、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行业将会面临大的洗牌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表示,此次为监管框架性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行业将会面临大的洗牌,很多小平台,不规范运作的平台将会关停、倒闭。

“等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行业将有很多公司倒闭,我判断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许建文指出。

7、银客网副总裁李飞: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才刚开始

对于《指导意见》银客网副总裁李飞指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意料中的事,算是靴子落地,必将加速行业调整、优剩劣汰,同时一些巨头可能会真正入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才刚刚开始。

8、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此前某些平台花大力气建设的征信体系将功亏一篑。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意味着征信权将回归到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被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P2P平台将无权自行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此控制借贷额度。此外,客户资金必须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这意味着目前涉入P2P网贷领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全线撤离,银行业等将逐步全面接管。总体而言,《指导意见》可以说是第一次正式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为金融创 新画出底线的同时,也指出了方向,是行业重大利好。

9、搜易贷COO蒋轩:对于P2P行业来说,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监管主体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第一,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结束了。这对新进入的创业者来说门槛越来越高了,也对现有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对于P2P行业来说,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监管主体和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再是大家理解的“法律真空”。我们将有法可依,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

10、道口贷合伙人安克伟:银行托管P2P资金步伐将加快

在意见中,提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在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方面,相信主要是指银行与P2P平台的资金存管合作,未来,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将是大势所趋,除了民生银行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进来,并且步伐会加快。

另外,意见中明确支持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p2p投资创业板以及新三板上市成为可能。这里面将不仅仅是蚂蚁金服等此 前证监会发出明确邀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我们会看到P2P平台在新三板的亮相,P2P平台登陆新三板,或者从区域股权市场往新三板市场转移,都会成为 现实。

对于P2P平台而言,意见也对备案制、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平台透明度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这里尤其重要的是资金流向的透明度,比如不能光看投资人收益,而看不到企业借款成本。

11、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监管给行业定了基本路径

认为,意见出台对行业有三个意义,第一,给行业界定了基本的路径和基础的发展方向,也有了一个基础的规范;第二,各部门的监管细则出台才会对行业形成实质的影响;第三,会让行业发展更加规范。

12、好贷网总裁李明顺:对于P2P的监管机构更加明确了

对于网络借贷这个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看规定这次网络借贷做了新的定义,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其中,这明确了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cq9下载网站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对于P2P的监管机构更加明确了,就是银监会来主导管理,同时,对于第三方资金监管也作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必须由银行业来资金监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也是比较大的变化。当然,最终监管部门也是银监会。明确了总是好事情!

13、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监管层仍审视着网贷行业发展,不具体限制

首先,当P2P网络借贷在无正式监管政策下已发展多年,虽问题平台、非法集资等不绝于耳,但仍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为中小企业融资、个人消费发展带来众多优势便利。 此时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即是加强鼓励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为行业发展增强信心。

其次,指导意见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作用、发挥银行业为P2P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等纳入指导意见,说明监管层仍审视着网贷行业发展,不具体限制,给予金融创新空间,自由发展。

最后,指导意见强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即是为打击自融、非法集资等一些不规范的平台,有效隔离挪用资金跑路问题发生,鼓励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合作交流,增强自身风控能力。

14、理财范CEO申磊:给行业和投资人带来更大信心

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这份指导意见可谓是期盼了很久,现在这个靴子终于落地了。该指导意见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这样的基调对整个行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对于网络借贷P2P来说,该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这会对行业和投资人带来更大的发展信心。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信息中介平台、银行托管、信息披露等操作细则,相信这将会使得P2P行业的发展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15、点融网共同创始人、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将P2P定性为信息中介,这点我并不意外

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考虑的还是安全问题。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

但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

此外,P2P公司的业务体量在银行中还是很小的。银行的客户体验,原来针对海量的C端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所以短期内从第三方转移到银行,可能还需要一点过渡时间。

关于提出P2P要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这点我并不意外。这点一和之前公布过的四条红线,十个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并不是新东西。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是比比皆是的。我认为光凭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细则的进一步出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把精神变成可操作的,还需要细化。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